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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成都积分落户办理中心2024-03-15 20:20:5365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解读单位:市发改委)

    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解读单位:市发改委)

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的定义及用途。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1此条“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申请人合法承租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此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3此条“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市公安局)

第四条  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推进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不纳入积分入户资格的区域: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1、第(一)项是指: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且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市公安局)

2、第(二)项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或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连续不间断缴费满36个月及以上。(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3、第(三)项是指: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并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市公安局)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就业、稳定居住、技术技能、个人贡献、年龄指标等加分项,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违法犯罪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就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

(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1、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提供材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基层经办网点现场打印;也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自行打印;也可手机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

(二)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解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

1此条 “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申请人合法承租租赁住房的。(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租赁住房是指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2)共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3)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局

4“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10/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积5分。(市公安局)

提供材料:1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付使用)、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需提交)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解读单位:市人社局)

1申请人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按照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认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认定。

2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提供材料: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提供由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盖章认定的《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具有符合条件的职称和资格的,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申请人可先登录网址:http://202.61.89.173/(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或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也可登录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截图打印查验结果。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

(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1、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的解读: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申请人近五年内,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由政府部门主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奖励。(解读单位:市科技局)

提供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团队成员证明(获奖证书注明了人员姓名的仅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未明确人员姓名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市总工会对“劳动模范”、“成都工匠”;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对“成都农匠”的解读:纳入成都市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成都市劳动模范(含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成都工匠、成都农匠。

“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分为四类:全国劳模、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省部级劳模、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其中:全国劳模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全国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全国劳模待遇者。省部级劳动模范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以授予该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者。

“成都市劳动模范”分为两类:成都市劳模、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人员。其中成都市劳动模范是指全国副省级(含地、厅级)城市政府授予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者。享受成都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以授予该称号的表彰决定为准;以及其他按相关政策文件应享受成都市劳模待遇者。

工匠、农匠是指:以具有明确命名的各级工匠、农匠。(如按相关政策文件评选认定的成都工匠)

提供材料:提供表彰、命名文件或获奖证书。

3、市文明办对“道德模范”的解读:申请人获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加25分,获评“四川省道德模范”加20分,获评“成都市道德模范”加15分。

提供材料:中央文明委、四川省文明委、成都市文明委等有关主办单位印发的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4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模范”的解读: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提供材料: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颁发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5、市文明办对“志愿服务”的解读: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申请积分上一自然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6、市民政局对“慈善捐赠”的解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申请人近3年内(以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原件、复印件)

7、市卫健委对“无偿献血”的解读:自申请日上月月底向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8、市退役军人局对退役军人立功的解读: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含军委颁发的荣誉称号)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原件。

(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税务局、市法院)

此项指标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认证。以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内的记录为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解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

此项指标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认定。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模拟打分”栏目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在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积分结果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个人中心”查询。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1、申请人在居住证记载地址所属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东部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

2、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此条说明按年度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和办理入户时限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此条说明复核、投诉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五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解读单位:市公安局)

此条说明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解读单位:市发改委

此条说明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保、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解读单位:市发改委)

此条说明居住证积分的用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2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同步废止。

解读机构:市发改委

  人:李振之


联系电话:6188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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